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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随着法官的宣判,历时10个月的周乾、周坤诉某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于以院方赔偿352772.23元而告一段落。
双胞胎出院之后失明
2005年4月18日南京市白下区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位老人。他叫张君武,家住六合区,女儿女婿结婚后在南京某医院产下一对双胞胎,叫周乾、周坤。产后因早产,出现病危,于是送进暖箱吸氧,出院后一段时间,两孩子老是揉眼睛,于是家长带着孩子去南京一家医院检验治疗。检查中医生问是不是早产?进暖箱吸氧的?当得到肯定答复后,医生说这两个孩子可能是吸氧导致视网膜病变造成全盲的。此后,全家就走上了漫漫求医路,跑遍了各地大医院才相信两孩子的双眼没救了。2004年9月他们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但鉴定机构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一家人又来到白下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法律,帮他们讨回一个公道。
吸氧可能是无奈的选择
接受指派任务后两位律师认为,医学上称之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它是由早产、低体重儿过度吸氧等因素而引发的视网膜病变。一般认为婴儿在出院后4-6周是治疗的最佳时期,如不能及时治疗,最终会导致失明。而目前世界上救治早产、低体重儿的唯一方法,就是将患儿放进暖箱进行吸氧,但因早产儿的视网膜尚未发育完整,如吸氧浓度过高,或供氧时间过长,就可能引发视网膜病变。由此产生了一个医学上的矛盾:早产、低体重儿出生时,发生病危只能进暖箱吸氧救助,而进暖箱吸氧就有可能诱发视网膜病变,导致双目失明。一边是人身权,一边是健康权,两者之间的矛盾构成了患儿的终身遗憾。也引发了许多患儿和院方的纠纷。
同类事故胜诉率不高
援助中心通过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后发现,此类案件在我国并不少见,但每一位患者所采集的证据各不相同,选择的诉讼请求方式也不一样,胜诉率也不高。一是举证责任在院方,但在院方举证后如何认定院方有过错是个难点。二是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胜诉率也很低。因为在患儿出院后,合同即终止,而出现患儿视网膜病变是在出院后一段时间才发生,难以确定院方违约责任。且本案在时效上也存在问题。
开创同类案件赔偿先例
援助律师于2004年9月向南京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4年9月21日市医疗鉴定委员会作出认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根据这份鉴定书,援助律师发现医院在患儿出院的医嘱中没有告知患儿的家长患儿有产生病变的可能,导致家长没有在最佳治疗时间段内为患儿进行有效的复查和治疗,这对最终导致患儿终身残疾构成因果关系。由此,援助律师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2月15日,白下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院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定残前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2772.23元。两患儿的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也开创了同类案件得到巨额赔偿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