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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条件基本标准出台

健康报  2008-06-27[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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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日前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该《标准》是国家对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最基本标准。

  《标准》规定,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在人员配备上,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标准》要求,中小学校每年必须对在校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保健和医疗机构,经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承担中小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工作。健康体检项目必须包括内科、眼科、口腔、外科检查、肝功能的谷丙转氨酶、胆红素检测以及结核菌素试验。学生健康体检单位在体检结束后,应进行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并向学生、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健康评价结果,分析学生主要健康问题,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和进一步检查的建议。《标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其他学生健康检查费用由省级政府制定统一的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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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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