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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移植后参保被"剔出" 被疑"骗保"状告医保中心

新华报业网站--新华日报  2008-09-19[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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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正常享受的医保,突然被南京市医保中心停掉了,理由是涉嫌“骗保”。南京某钢管有限公司员工朴某因此将南京市医保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恢复自己医保卡的使用,并赔偿自己因为医保卡不能正常使用而自掏腰包支付的治疗费用。昨天,南京市建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医保卡失效告医保中心

      原告朴某诉称,他因患尿毒症,于2002年12月进行了肾移植手术,手术很成功,因为移植手术固有的机体排异反应,术后一直要坚持抗排异治疗。2003年,他从无锡老家农村来到南京某钢管有限公司工作,随后便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年11月,他又申请了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的保险,并得到了南京市医保中心的批准。此后,他的抗排异治疗的费用就一直在南京市医保中心报销。2007年11月,南京市医保中心停止了朴某的医保,理由是属于无锡户口的朴某不仅患有重大疾病,经鉴定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而且是在发现病情后才参加工作,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已涉嫌骗取医保基金。

      朴某称,公司领导要求医保中心寄相关通知书到他们单位,但他们一直都没有收到。就在医保中心电话通知后不久,他的医保卡失去了使用权限。此后,他的治疗费用就全部自理,迄今为止,已经自掏了4万多元,还欠人两千多元的利息。而且,医保中心还要求公司将他开除。但奇怪的是,一直到今年5月,医保中心还一直在收取他的医保缴费。朴某认为,《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是2006年8月2日起施行的,而他在2003年就已参加工作,这一管理办法对生效前的事实不具有追溯力,医保中心擅自停止他的医保卡的使用是不合法的,侵犯了他合法的医疗保险待遇,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恢复他的医保卡的使用,并赔偿他自掏腰包治疗以及请律师诉讼带来的损失。

      医保中心称他有“骗保”嫌疑

      南京市医保中心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答辩称,非南京市户籍人员通过单位参加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而且是在患有重大疾病后参保,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其行为侵占了南京市医保基金,损害了正常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严重危害了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转。经他们调查,朴某户籍地在无锡市玉祁镇,2003年朴某参加了无锡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当年12月又通过南京某钢管有限公司参加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朴某系父子关系,但是,在他们对该公司调查的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却谎称朴某是他的侄子。

      医保中心的代理律师还对原告方提供的四份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否定,并称,朴某所在公司不能提供考勤记录等能够证实朴某为该公司提供劳动的证据。经咨询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比照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朴某在参加南京市医保之前,就属于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人员。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取消不符合规定人员的参保资格;造成医保保险基金损失的,追回损失。(一)为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将非本市户籍且已患有重大疾病,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员作为本单位新职工参保。”两相对照,朴某存在骗取医保资金的嫌疑,截至2007年11月,南京市医保基金共为朴某支付医疗费26.25万元,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医保中心于2007年11月9日向朴某所在单位发出了违规处理告知书,暂停了朴某的医保卡。

      原告认为“骗保”是推测

      对于医保中心的上述说法,原告方认为都是在推测,为此,原告方代理人贺律师还总结出了一个“等式”。“按照被告方的说法,肾移植=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劳动合同不真实=骗保=取消医保”。他说,原告平时到医院检查的各项指标可都是正常的,且一直在公司从事驾驶员的工作,这些都有单位的考勤表可以证实,而且还有证人,在贺律师的请求下,法官要求原告单位领导张女士出庭作证。张女士作证称,去年11月,正是她接到的南京市医保中心电话,称要暂停原告的医保。她还证明,原告平时几乎和正常人一样上班,只是需要到医院验血时才会请假,而公司对于员工合理的请假,通常是批准并视同满勤的,“所以,原告是具备劳动能力的”,贺律师认为。

    贺律师还提供了朴某老家无锡玉祁镇黄泥坝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该村委会是在不知原告在南京参保的情况下,集体统一办理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在得知情况后,村委会终止了原告的参保,原告也从来没有在老家享受过任何报销,实质上没有参加农村医疗保险。贺律师还认为,最重要的是,被告暂停原告医保卡所依据的《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是2006年8月2日才开始实施的,而原告在2003年10月就已参加工作,后出台的法律法规怎么能追溯以前的行为呢?而且,原告当时在南京参保是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的,其报销肾移植抗排异治疗也是被告批准的,所以被告现在的行为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此案将择日宣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周珺希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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